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各类人员都要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的各项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实验动物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各类人员,应用逐步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组织体格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