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六 确定诊断标准

有人对500例健康者和120例肝病病人测定了肝大指数,数据见附表6-1。二者都接近正态分布,它们的算术平均数和标准差如下:

健康人 χ=6.08,s=0.45;

肝病病人 χ=8.38,s=0.81。

附录6-1 健康人和肝病病人的肝大指数分布

肝大指数 健康人例数 肝病病人例数 肝大指数 健康人例数 肝病病人例数
4.8- 3 7.8- 15
5.0- 12 8.0- 12
5.2- 24 8.2- 12
5.4- 43 8.4- 12
5.6- 51 8.6― 9
5.8- 62 8.8- 10
6.0- 96 9.0- 4
6.2- 91 9.2- 5
6.4- 63 1 9.4- 4
6.6- 31 9.6- 2
6.8- 17 3 9.8- 1
7.0- 6 3 10.0- 6
7.2- 1 4 12.0-
7.4- 8 10.4- 1
7.6- 8 合计 500 120

由附表6-1可见健康人及肝病病人的肝大指数有部分重叠。不论把诊断标准订在其间何处,都会有漏诊和误诊,或至少会出现其中一种情况。在确定诊断标准时,可按下列要求确定。即用求u值的公式计算。如:

(1)要求缩小漏诊率:即尽量把病人都找出来,然后再进一步确诊。若将漏诊率限定

为1%,可用求u的公式计算c,c为所求的肝大指数值。

当漏诊率为1%时,即p/2为0.01时,u=2.326,代入上式

即当肝大指数的诊断标准定为6.50时,漏诊率可以降到1%。但误诊率将升高,结果如下:

,p/2为0.176,即误诊率为17.6%。即当要求把

漏诊率控制在1%时,可定肝大指数的诊断标准为6.50,但误诊率即升高达17.6%。

(2)要求缩小误诊率:即严格挑选病人。若把误诊率限定为1‰,即P/2为0.001时,u=3.090。

即应把诊断标准定为肝大指数7.47。此时,漏诊率将提高。

,与此u值相应的P/2=0.132,即漏诊率高达13.2%。

由上可见要求缩小误诊率,漏诊率相应升高。反之也一样。对于筛检来说,漏诊后果严重的病应该用灵敏度较高的方法,而把特异度较高的方法留作临床确诊时用。

(3)要求漏诊率、误诊率都较小:一般把诊断标准定在“漏诊率=误诊率”的位置上。可如下法求此值:

此式即是使c与两个平均值之间的u值相等。

u=1.82时,p/2=0.034,即漏诊率和误诊率都是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