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阳明证治第十二

阳明之为病。胃家实是也。

邪自太阳传来。或本经自受。皆属在经之邪。可更传少阳。亦可传入三阴。或邪欲自解。亦可还表。仍入太阳。所谓传经之邪也。其在经之时。可以此传彼。故曰转属阳明。又曰属阳明也。若此者。未可即谓之阳明胃实也。

唯经邪内入阳明之里。邪热实于胃腑。方可谓之胃实。夫阳明居中。土也。万物所归。至无所复传之地。

而成可下之证。故曰阳明之为病。胃家实是也。

伤寒三日。阳明脉大。

邪在太阳。则有浮缓浮紧之脉。而不言脉大。在少阳则有弦细弦数之脉。而亦不言大。即太阳阳明及少阳阳明。亦不言大。唯邪气独在阳明。无太少两经之兼证者。为正阳阳明胃实之症。乃两阳合明之经。

水谷之海。多气多血。且邪并于阳。故恶热而脉大也。阳明伤寒。必至三日而脉大者。盖得之一日。尚不发热而恶寒。邪犹在表也。二日恶寒自罢。即自汗出而恶热。则阳明证已见矣。三日阳明之里热盛。故脉大也。惟大则为阳明胃家实热之脉。不大不足以言胃实也。若阳明病而脉不大者。即脉迟及浮缓浮紧浮弦之类。皆太少兼证之脉也。

正阳阳明者。胃家实是也。

凡邪自太阳传来。虽阳明见证居多。若略见太阳症有未罢者。尚当解散太阳邪气。未可攻下。若已传少阳。才见少阳一二证。阳明症虽多。汗下在所必禁。故仲景谓伤寒中风。有柴胡证。但见一证便是。

不必悉具。即使邪入阳明。适太阳证已罢。少阳证未见而热不潮者。亦尚未可与承气。以邪气尚在阳明之经。

胃邪未实。故犹未可下。必邪入阳明之里。胃实而发潮热者。知其大便已硬。当亟用攻下。以逐外入之邪。

存胃中之津液。而病却如失矣。此所谓无所复传之地。当下之候。故胃实为正阳阳明也。

太阳病。三日。发汗不解。蒸蒸发热者。属胃也。调胃承气汤主之。

蒸蒸发热。犹釜甑之蒸物。热气蒸腾。从内达外。气蒸湿润之状。非若翕翕发热之在皮肤也。邪在太阳已三日。表证未解。发热恶寒无汗之候。发汗则当热退身凉而解矣。乃邪气仍不解。反蒸蒸然发热。

则其身热汗出不恶寒之阳明证已现。邪不在太阳可知矣。而蒸蒸之热。又为热气自内而出。并不在阳明之经。

已入阳明之腑。故曰属胃也。邪既入胃。必致热耗津液。故当调和其胃气。谓之调胃者。盖以大黄去胃热。

而以甘草和胃也。其所以止用调胃者。以未至潮热便硬。故不须攻下。既无潮热便硬等胃实之证。而三日即用调胃者。以邪既入里。必损胃中之津液。且无太阳表证。故不以为早也。

阳明病。不吐不下。心烦者。可与调胃承气汤。

心烦者。胸中烦也。然烦有虚实之不同。此以阳明病而未经吐下。则胃中之津液元气无损。为热邪在胃之烦可知。但不若潮热便硬之胃实。所以不必攻下。而可与调胃承气汤也。

阳明病。潮热。大便微硬者。可与大承气汤。不硬者。不可与之。若不大便六七日。恐有燥屎。欲知之法。少与小承气汤。汤入腹中。转矢气者。此有燥屎。乃可攻之。若不转矢气。此但初头硬。后必溏。不可攻之。攻之必胀满不能食也。欲饮水者。与水则哕。其后发热者。必大便硬而少也。以小承气汤和之。不转矢气者。慎不可攻也。

此以下四条。皆示人以用承气之法。若认证未的。不可轻投峻剂。当先以小承气探其虚实。以为进止。不可忽遽以致误也。言病在阳明。因潮热而知其大便微硬者。可与大承气汤。不硬者不可与之。若不大便已六七日。

惟恐其有燥屎。然犹未知其燥与不燥。欲知之法。当先少与小承气汤。汤入腹中转矢气者。此有燥屎欲出也。

乃可攻之。若不转矢气。则知胃无实热。大约但初头硬。后必溏。故不可攻之。攻之则胃阳败损。中气虚寒而胀满不能食也。欲饮水者。胃热未甚。不可与也。若与水。则水寒伤胃而哕矣。哕者。呃忒也。若服小承气。虽不转矢气。而其后又复发热者。乃潮热之类也。以此测之。则胃邪虽非大实。而未尽全空。

必大便虽硬而少也。少则仍不必攻。当以小承气汤和之足矣。不可用大承气汤。故又缴云。不转矢气者。

慎不可攻也。

辨误其后发热句。当从不转矢气句落下为是。观末句复云不转矢气者。慎不可攻。则前后照应显然矣。

而注家谓攻后重复发热。胃热至此方炽。误矣。若既攻之后。胀满不能食。又至饮水则哕。胃气已是虚冷。

岂能重复发热。使大便复硬乎。此必无之事。下笔详慎。智虑周密者。当不应若是。

得病二三日。脉弱。无太阳柴胡证。烦躁心下硬。至四五日。虽能食。以小承气汤少少与。微和之。令小安。

至六日与承气汤一升。若不大便六七日。小便少者。虽不能食。但初头硬。后必溏。未定成硬。攻之必溏。

须小便利。屎定硬。乃可攻之。宜大承气汤。

二三日。邪未深入之时也。脉弱。虚寒之候。非可小之脉也。无太阳柴胡证。邪气已在正阳阳明矣。烦躁心下硬。胃实之征也。以日数尚少。恐胃邪未实。延至四五日。胃邪当实矣。虽能食者。盖能食则为中风之阳邪。

且能食又疑其胃未实满。似不当攻下。又以脉弱之故。未可遽下。故用小承气汤少少与之。以微和其胃气。

使胃邪稍缓。令得小安。至六日量其胃邪果实。方与承气汤一升。以尽其邪。若初病至六七日不大便者。其胃气当实。而其小便少者。

乃下焦无火。气化不行也。虽不能食。似乎胃中实满。而不知不能食者为阳明中寒。胃无热邪。其大便但初头硬。后出者必溏。恐未必一定皆成硬。所以攻之必溏也。须。待也。言当待其三焦之阳气流行。

则膀胱之气化能出而小便分利。阳气旺而水谷分消。屎定成硬。乃可攻之。以六七日不大便。又待其小便利而屎已硬。故宜用大承气汤。

辨误注谓胃弱而膀胱气化之源窒。恐未必然。若膀胱气化。岂可责之于胃乎。经云。膀胱者。州都之官。津液藏焉。气化则能出矣。又云。三焦者。决渎之官。水道出焉。膀胱虽藏津液。非三焦之火气营运。

则不能气化而出。盖三焦为命门之用。乃先天真阳之气也。又何关乎后天之胃弱乎。又谓此段之虽能食。

虽不能食。全与辨风寒无涉。云另有二义。岂仲景立法。理无一贯。又令后人二三其说邪。

阳明病。谵语发潮热。脉滑而疾者。小承气汤主之。因与承气汤一升。腹中转矢气者。更服一升。若不转矢气。勿更与之。明日不大便。脉反微涩者。里虚也。为难治。不可更与承气汤也。

邪在阳明而谵语发潮热。则邪热当实于胃。而为可下之证矣。脉滑则食停于胃。疾则热邪过甚。躁动已极。

其变态有不可测者。以未见实大之脉。不可轻下。故不用大承气汤。而以小承气汤主之。因与承气汤一升。

若腹中行动而转矢气者。此胃中有实热也。更服一升。以去其热邪宿滞。若不转矢气者。是胃无实邪也。勿更与之。至明日而竟不大便。其脉反微涩者。知其内无真气矣。脉微则真阳衰。涩则阴气竭。阴阳俱虚。故曰里虚也。里气既虚。以滑疾之脉而反变微涩。是邪盛正虚。所以为难治。如此者。正气将败。断不可更虚其虚。

是以不可更与承气汤也。

阳明病。下之。心中懊而烦。胃中有燥屎者可攻。腹微满。初头硬。后必溏。不可攻之。若有燥屎者。宜大承气汤。

前阳明上编。有下之而胃中空虚。客气动膈。心中懊。舌上苔者。不用攻下。而以栀子豉汤主之。

及下之不结胸。心中懊。饥不能食。亦以栀子豉汤主之者。一以脉尚浮紧。发热汗出。一以其外有热但头汗出。此皆表未解而误下所致。虽未结胸。而邪已入膈。乘其将陷未陷之时。故用高者越之之法。

以涌出其邪耳。此以阳明病而不言外证。是已无表邪也。既无外证而下之。心中懊而烦者。当是热邪在里也。察其脉症。若舌苔黄黑。按之而痛者。或脉大沉实者。乃胃中有燥屎。可攻之证也。若腹微满。

则知证兼太阴。里无大热可知。若攻之。必初头硬。后必溏泄。故不可攻之也。若上截所谓胃中有燥屎者。

乃胃实之证。宜大承气汤。

病患不大便五六日。绕脐痛。烦躁。发作有时者。此有燥屎。故使不大便也。

不大便五六日而绕脐痛者。燥屎在肠胃也。烦躁。实热郁闷之所致也。发作有时者。日晡潮热之类也。阳明胃实之里证悉备。是以知其有燥屎。故使不大便也。

病患小便不利。大便乍难乍易。时有微热。喘冒不能卧者。有燥屎也。宜大承气汤。

凡小便不利。皆由三焦不运。气化不行所致。惟此条小便不利。则又不然。因肠胃壅塞。大气不行。

热邪内瘀。津液枯燥。故清道皆涸也。乍难。大便燥结也。乍易。旁流时出也。时有微热。潮热之余也。

喘者。中满而气急也。冒者。热邪不得下泄。气蒸而郁冒也。胃邪实满。喘冒不宁。故不得卧。经所谓胃不和则卧不安也。若验其舌苔黄黑。按之痛而脉实大者。有燥屎在内故也。宜大承气汤。

大下后。六七日不大便。烦不解。腹满痛者。此有燥屎也。宜大承气汤。

阳明胃实而大下之。邪食皆可去矣。下后又六七日不大便。其烦闷终不解。反腹满而痛者。此尚有燥屎未尽也。非更为攻下不可。故宜大承气汤。

汗出谵语者。以有燥屎在胃中。此为风也。须下之。过经乃可下之。下之若早。语言必乱。以表虚里实故也。下之则愈。宜大承气汤。

阳明外证。本已自汗出。而中风亦汗自出。然谵语而汗出。则胃家实热也。所以有燥屎在胃中。风者。

阳邪也。此因太阳中风之阳邪。传入阳明胃腑之所致。故曰此为风也。但胃中之燥屎须下之。然必过经乃可下之。过经者。非所谓过经十余日。及十三日方谓之过经。言太阳之表邪已罢。邪气已过阳明之经。

入里而胃实。乃可下之。若有太阳证未罢。固不可下。即阳明之经邪。尚未入里。亦不可遽下。下之若早。

则胃气一虚。外邪必陷。必至热甚神昏。语言必乱。盖以表间之邪气。皆陷入于里。表空无邪。邪皆在里。

故谓之表虚里实也。邪既尽入于里。则邪热实于胃中。故下之则愈。宜大承气汤。

阳明病。谵语。有潮热。反不能食者。胃中必有燥屎五六枚也。若能食者。但硬耳。宜大承气汤。

此条示人以机宜活法。未可以能食不能食。执泥其法。以为中风中寒而致误也。阳明病而谵语潮热。

邪热已实于胃矣。反似阳明中寒之不能食。故曰反也。然所以不能食者。何也。若果中于寒。必有如中寒条内胃中虚冷之变矣。

今谵语潮热。乃因胃中实满。故不能食。是以知必有燥屎五六枚也。若能食者。胃中未至实满之极。

但屎硬耳。然硬亦在所当下。故皆宜大承气汤。

伤寒若吐若下后不解。不大便五六日。上至十余日。日晡所发潮热。不恶寒。独语如见鬼状。

若剧者。发则不识人。循衣摸床。惕而不安。微喘直视。脉弦者生。涩者死。微者但发热谵语者。大承气汤主之。若一服利。止后服。

伤寒法当先汗。此但曰若吐若下后不解。明是当汗不汗而误吐误下。以致外邪内陷而不解也。邪既入里。

而不大便五六日。则热邪郁结于内。再上至十余日。郁蒸愈久。热邪愈深矣。日晡。未后申酉之间。

阳明气旺之时也。潮热为阳明里证。当下之候也。不恶寒。阳明之本证。言无外邪也。独语。谵言妄语也。

如见鬼状。邪热炽盛。不得下泄。浊邪上迫。目昧神昏而妄见也。剧者。病之甚也。发。发作之时也。言病之剧者。其发作之时。邪热肆虐。蔽塞清道。夺人聪明。乱人心志。故令不识人也。循衣。遇衣则扪而循之也。摸床。摸其所卧之床也。言两手无措。撮空之状也。惕而不安。动惕不能安卧。即经所谓病则恶人与火。闻木声则惕然而惊也。微喘。气短促而呼吸无力也。直视。目光直而睛不转动也。素问解精微论云。

夫心者。五脏之专精也。目者其窍也。华色者。其荣也。有德则气和于目。王太仆云。神内守则外鉴明。

盖热邪壅盛。神志俱夺而不守也。金匮真言论云。东方青色。入通于肝。开窍于目。故直视又为肝气将绝也。弦脉属肝。弦则少阳之生气未绝。三焦之真气尚行。且弦脉气旺而有力。故生。若如新张弓弦。

则亦真脏之绝脉。未必生矣。涩脉属阴。涩则阴气虚竭。阳邪迫烁。精枯髓涸。故死也。病之剧者则然。

若邪之轻微者。但发热谵语而已。当以大承气汤主之。邪热既微。若一服即利。止后服。

阳明病。发热汗多者。急下之。宜大承气汤。

潮热自汗。阳明胃实之本证也。此曰汗多。非复阳明自汗可比矣。汗多则津液尽泄。卫阳随之而外走。

顷刻有亡阳之祸。故当急下。庶可以留阳气而存津液。故宜大承气汤。然必以脉症参之。若邪气在经而发热汗多。胃邪未实。舌苔未干浓而黄黑者。未可下也。

发汗不解。腹满痛者。急下之。宜大承气汤。

邪气在表。发汗则当解矣。若发汗不解。显系邪不在表。已入里而为胃实。故腹满而痛也。腹满且痛。

治之不可少缓。缓则必致伤胃。故当急下。宜大承气汤。

腹满不减。减不足言。当下之。宜大承气汤。

此承上文言下之而腹满不减。虽或稍灭而不足以言减。是胃中邪食过于坚实。不为攻下所夺也。

当下之。宜大承气汤。然有下之而脉症不为少减者。死证也。

伤寒六七日。目中不了了。睛不和。无表里证。大便难。身微热者。此为实也。急下之。宜大承气汤。

六七日。邪气在里之时也。不了了。视物不能明了也。睛。目瞳子也。睛不和。精神不能贯注。故视不明也。

外既无发热恶寒之表证。内又无谵语腹满等里邪。且非不大便。而曰大便难。又非发大热而身仅微热。势非甚亟也。然目中不了了。是邪热伏于里而耗竭其津液也。经云。五脏六腑之精。皆上注于目。热邪内烁。

津液枯燥。则精神不得上注于目。故目中不了了睛不和也。此终为邪热内实于里也。当急下之。以救阴液。宜大承气汤。

夫实则谵语。虚则郑声。郑声。重语也。

谵语。谵妄之语也。郑声。郑重之声也。邪热内实。则神昏颠倒。言词错乱。故语无伦次也。正气内虚。

神思虽昏。不能谵妄。但模糊作重声而已。或曰。虚则气少轻微。当语言无力矣。岂能作重语邪。曰。

正气虚。故音响深沉。邪气实。故郑声重语。虽曰虚则郑声。实正虚邪实所致也。若但虚无邪。则亦不作郑声矣。

向以重字读平声。恐误。王肯堂云。只一语而频言之。盖神有余则能机变而乱语。神不足则无机变而但守一声也。此说虽亦有重叠之意。然其理颇通。

直视谵语。喘满者死。下利者亦死。

谵语虽非死证。直视则心神不守而精气竭。目系不转而肝将绝。以直视谵语而加之以喘满。喘则膻中迫促而气不接。满则传化不通而胃气绝。故死。五脏别论云。魄门亦为五脏使。脉要精微论云。仓廪不藏者。

是门户不要也。得守者生。失守者死。以直视谵语。若下利则中气不守而脾已绝。肾主二阴。下利则真气不摄而下焦脱。乃所谓门户不要。失守者死也。

阳明病。无汗。小便不利。心中懊者。身必发黄。

此言发黄之由。皆因无汗及小便不利之所致也。邪入阳明之经。本当身热汗自出。及入阳明之腑。亦必潮热自汗。

若无汗。则邪不得外泄而热郁于内。小便不利。则水不得下泻而湿停于里。湿气郁热。瘀热在胃。不得发泄。故心中懊而知其必发黄也。黄者。中央脾土之色也。胃为脾之腑。脾乃胃之脏。脾胃以膜相连而为一合。

胃实郁蒸。故脾病而现黄色也。脾本恶湿。况湿热并郁乎。

阳明病。面合赤色。不可攻之。必发热黄色。小便不利也。

此言表邪未解。误下而致色黄也。面合赤色。成注谓合。通也。阳明病面色通赤。热在经也。方氏云。合。应也。

面应赤色。攻之则亡津液。其说非也。当以成说为是。盖阳明居身之前。其脉起于鼻之交中。

灵枢邪气脏腑病形篇云。诸阳之会。皆在于面。其中人也。方乘虚时。及新用力。若饮食汗出。腠理开而中于邪。

中于面。则下阳明。故热在阳明之经。皆现于面。所以面色通赤。此时邪方在经。尚未入里。不可攻之。

攻之则胃虚邪陷。热郁于里。其所以必发热色黄者。以小便不利。湿与热并。郁蒸于里故也。若小便利。

必不能发黄矣。

阳明病。发热汗出者。此为热越。不能发黄也。但头汗出。身无汗。剂颈而还。小便不利。渴饮水浆者。

此为瘀热在里。身必发黄。茵陈蒿汤主之。

此又详言发黄与不发黄。皆由汗之有无。小便利与不利。以反复互明前义也。然此条又当与太阳中风脉浮动数之末证参看。谓邪气虽在太阳。误下则邪陷入里。湿热即可入胃郁蒸而发黄。非有阳明太阳之别也。言邪在阳明而发热汗出。乃其本证。若此者。为热邪已经随汗发越于外。虽或另有他证。然必不能发黄也。若但头汗出。则阳邪独盛于上。身无汗。则热邪不得外泄。剂颈而还者。三阳之经络皆上至头。三阴之经络皆至颈而还。足见邪热固闭。阴阳离异。营卫不行。腠理不通也。邪热炽盛而三焦不运。气化不行。故小便不利。水湿不得下泻。

且胃热枯燥而渴饮水浆。则水湿又从上入。其湿蒸郁热。瘀蓄在里。故身必发黄。其湿热之邪。急宜攘逐。

故以茵陈蒿汤主之。

茵陈蒿汤方

茵陈蒿(六两)栀子(十四枚)大黄(二两)上三味。以水一斗。先煮茵陈减六升。内二味。煮取三升。去滓。分温三服。小盒饭利。尿如皂角汁状。

色正赤。一宿腹减。黄从小便去也。

茵陈性虽微寒。而能治湿热黄胆。及伤寒滞热。通身发黄。小便不利。栀子苦寒。泻三焦火。除胃热时疾黄病。通小便。解消渴心烦懊。郁热结气。更入血分。大黄苦寒下泄。逐邪热。通肠胃。三者皆能蠲湿热。

去郁滞。故为阳明发黄之首剂云。

阳明病。被火。额上微汗出。小便不利者。必发黄。

此言阳明无汗。而以火劫之。反增火邪。以致小便不利而发黄也。阳明被火。即太阳中风。以火劫汗之属也。

以中风之阳邪被火。是亦两阳相熏灼也。若能通身得汗。则热越而不能发黄矣。今云额上微汗。则周身无汗可知。更小便不利。则湿气又不得下泄。是与上文但头汗出。身无汗。剂颈而还之证同。而更增火邪矣。故必湿热壅滞。郁蒸而发黄也。

伤寒七八日。身黄如橘子色。小便不利。腹微满者。茵陈蒿汤主之。

此言阳明发黄之色。状与阴黄如烟熏之不同也。伤寒至七八日。邪气入里已深。身黄如橘子色者。

湿热之邪在胃。独伤阳分。故发阳黄也。小便不利。则水湿内蓄。邪食壅滞而腹微满也。以湿热实于胃。

故以茵陈蒿汤主之。

伤寒身黄发热者。栀子柏皮汤主之。

发黄本由乎湿热。此以伤寒而不言无汗。更不曰小便不利。但曰身黄发热者。是热胜于湿。无形之邪郁蒸而发黄也。故不必茵陈大黄。而以栀子柏皮汤主之。

栀子柏皮汤方

栀子(十五个)甘草(一两)黄柏(二两)上三味。以水四升。煮取一升半。去滓。分温再服。

栀子苦寒。解见前方。黄柏苦寒。神农本经治五脏肠胃中结热黄胆。泻膀胱相火。故用之以泻热邪。

又恐苦寒伤胃。故以甘草和胃保脾。而为调剂之妙也。

伤寒瘀热在里。身必发黄。麻黄连轺赤小豆汤主之。

瘀。留蓄壅滞也。言伤寒郁热。与胃中之湿气。互结湿蒸。如淖泽中之淤泥。水土粘泞而不分也。

故成注引经文云。湿热相交。民多病瘅。盖以湿热胶固。壅积于胃。故曰瘀热在里。身必发黄也。麻黄之用。非热在里而反治表也。赤小豆之用。所以利小便也。翘根梓皮。所以解郁热也。上文云。无汗而小便不利者。身必发黄。故治黄之法。无如汗之。则湿热从毛窍而散。利其小便。则湿热由下窍而泄。故以麻黄连轺赤小豆汤主之。

麻黄连轺赤小豆汤方

麻黄(二两去节)赤小豆(一升即今赤豆之小者)连轺(二两连翘根也)杏仁(四十个去皮)生梓白皮(一升)甘草(一两炙)生姜(二两切)大枣(十二枚)以上八味。以潦水一斗。先煮麻黄再沸。去上沫。内诸药。煮取三升。分温再服。

赤小豆非今一头红黑者。古人以黑豆黄豆为大豆。绿豆赤豆白豆豆皆为小豆。以小豆中之赤者。

故曰赤小豆。李时珍曰。以紧小而赤黯色者入药。稍大而鲜红淡红者。并不治病。花似豇豆而小。淡银褐色。荚长二三寸。比绿豆荚稍大。三青二黄时即收之。可煮可炒。可作粥饭。馄饨馅并佳也。

麻黄汤。麻黄桂枝杏仁甘草也。皆开鬼门而泄汗。汗泄则肌肉腠理之郁热湿邪皆去。减桂枝而不用者。恐助瘀热也。素问至真要大论云。湿上甚而热。以汗为故而止。王冰注云。身半以上。湿气有余。

火气复郁。郁湿相薄。以苦温甘辛之药。解表流汗而祛之是也。赤小豆除湿散热。下水肿而利小便。李时珍云。赤小豆。小而色赤。心之谷也。其性下行。通乎小肠。能入阴分。治有形之病。故行津液利小便。

消胀除肿。止吐治痢。解酒病寒热。疗痈肿。通乳汁。下胞衣。产难服之。降令太过。津血渗泄。所以令人肌瘦身重也。吹鼻瓜蒂散及辟瘟疫用之。亦取其通气除湿散热耳。梓白皮。性苦寒。能散温热之邪。

其治黄无所考据。连翘根。陶弘景云。方药不用。人无识者。王好古云。能下热气。故仲景治伤寒瘀热用之。李时珍云。潦水乃雨水所积。韩退之诗云。潢潦无根源。朝灌夕已除。盖谓其无根而易涸。故成氏谓莫味薄不助湿气而利热也。

伤寒脉浮而缓。手足自温者。是为系在太阴。太阴身当发黄。若小便自利者。不能发黄。至七八日大便硬者。为阳明病也。

伤寒脉浮而缓。与太阳下编大青龙汤第二条相同。然邪在太阳。为伤寒而见中风之脉。则有发热恶寒之表证。

此条不言表证者。以邪不在三阳也。夫缓者。脾之本脉。故在太阳则浮缓为中风。而有发热恶寒之表证。

在太阴则浮缓为伤寒。而无发热恶寒之表证。此阴阳经络之分也。然同曰伤寒脉浮而缓。何以别其为太阳太阴乎。但观手足自温。则知通身无热矣。即所谓无热恶寒。为发于阴也。况脾主四肢。手足本关足太阴者乎。

曰自温。则又知非少阴厥阴之四肢厥冷矣。非太阴而何。故曰是为系在太阴也。然太阴湿土之邪郁蒸。当发身黄。

若小便利者。其湿气已从水道而去。故不能发黄也。湿气已去。至七八日。大便硬者。为太阴复转阳明。胃实而成可下之症也。此条当细加体认。上半节与太阴篇无异。此以七八日大便反硬。为转属阳明。彼以七八日后暴烦下利。为脾家实。一症而各阴阳。一源而分泾渭。病情之变化如此。故入阳则为阳邪而成阳症。入阴则为阴邪而成阴症矣。宁有一定之可拟哉。

阳明病。下血谵语者。此为热入血室。但头汗出者。刺期门。随其实而泻之。然汗出则愈。

下血。男子妇人均有之证也。男子必由肠胃。妇人则以经血为主耳。谵语本阳明胃热之证。然下血而谵语。则又不同矣。因阳明热邪煎迫。使阴血损动。经脉乍开。热邪乘间突入。故为热入血室也。血室者。冲脉也。

冲脉起于气街。出于胞中。为血之海。故谓之血室。且脉要精微论云。脉者。血之府也。五脏生成篇云。

诸血者皆属于心。热入血室。则经脉受邪。所以心神昏乱而谵语也。但头汗出。可见惟三阳之经脉流通。

三阴之经。皆至颈而还。营卫不通。则周身无汗。故营阴血分之邪。不得外泄也。期门者。肝之募穴也。

足厥阴之脉。起于足大趾之大敦穴。终于乳下之期门。从此内入腹中而属肝络胆矣。以肝为藏血之脏。

邪既入血。则热邪实满于经脉。故刺之以泄其实邪。所以谓之随其实而泻之也。经气得泄。自当然邪随汗出而愈矣。然不以桃核承气及抵当等汤治之者。仲景原云。热入血室。毋犯胃气。及上二焦。

盖以热邪在厥阴之经。无关气分故也。

阳明病。其人喜忘者。必有蓄血。所以然者。本有久瘀血。故令喜忘。屎虽硬。大便反易。其色必黑。宜抵当汤下之。

喜忘者。语言动静。随过随忘也。言所以喜忘者。以平日本有积久之瘀血在里故也。前太阳证中因郁热之表邪不解。故随经之瘀热。内结膀胱。所以有如狂发狂之证。此无瘀热。故但喜忘耳。素问调经论云。血气未并。五脏安定。血并于下。气并于上。乱而喜忘者是也。屎虽硬。大便反易者。以气分无热。所以不燥。况血乃濡润之物。故滑而易出也。屎皆瘀血所成。故验其色必黑。宜以抵当汤下之。

病患无表里证。发热七八日。虽脉浮数者。可下之。假令已下。脉数不解。合热则消谷善饥。至六七日不大便者。有瘀血也。宜抵当汤。

上四句。所以发疑证之端。自假令以下。方进而推求疑证之实。以见临证之不易。宜详审而不可忽也。

无表里证者。言不恶寒而但发热。则邪不在太阳之表。但发热而不潮热谵语。则邪又不在阳明之里矣。既无表里证而又发热。其证已属可疑。其热邪自有留蓄之处矣。脉浮数为邪热在表。然发热至七八日。量其邪热已入阳明。即所谓身热不恶寒反恶热之证。故脉虽浮数。似有表症未除。亦为可下之证也。下之则胃中之热去。脉数可以解矣。假令已下之后而脉数仍不解者。是邪不在胃。与气分无涉。而在阴分血分矣。若苟邪热在胃。则热伤气分。非惟客热不能杀谷。且有潮热谵语腹满烦躁之证矣。岂能消谷善饥邪。或邪不在胃。但虚无热。则当胃气平和。亦不至消谷善饥。此因热在血分。虽不在胃。而人之营卫气血。两相交互。环注于一身内外者也。虽以空虚无邪之胃。而胃中虚阳。与血分热邪并合。则能消谷善饥。故曰合热则消谷善饥。盖热邪留着之处则异。而其熏蒸之气则同受也。前发热已七八日。

血受煎迫。而已内溢矣。灵枢百病始生篇云。阴络伤则血内溢。内溢则后血者是也。自此而又六七日不大便。则离经之血。瘀蓄不行。故宜抵当汤下之。

若脉数不解而下利不止。必协热而便脓血也。

言若已下而脉数不解。邪热已伤阴血而中气已虚。肠胃不固。既不能消谷善饥。又不能六七日不大便。

遂因下后之虚。热邪乘势下走而下利不止者。必至以虚协热。使离经之血。溢入回肠。即随下利而便脓血也。

如厥阴经之厥少热多而热不除者。必便脓血。下利脉浮数者。必圊脓血。况阳明为两阳合明之经乎。

以此推之。无论阴经阳经。但阴阳之气偏胜偏虚。即可为病。无经络之定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