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合病并病篇(当前章节内容组合)

合病并病总论

合病者。两经三经一时并受。见证齐发。不似传经之以此传彼也。其证与前三阳篇之表里证同。其当汗当下。不可汗下皆同。以其并感齐发。无先后之不齐。故谓之合。并病者。此经传入彼经。遂至两经俱病。非若传经之此经传入彼经。邪既传入彼经。而此经之证随罢也。谓之并者。一经病而并及他经亦病。

故谓之并。然伤寒论中。惟三阳有合并病。三阴证中无之。盖因太阳皆属汗证。阳明多下症。而少阳全不可汗下。其治法迥殊。不可淆乱。故立法森严。精详审辨。倘治法一差。变证立至。非若三阴证之阴寒相似。

理中四逆辈可通用也。故立合病并病之条。以见两经三经之病。偏多偏少。何重何轻。当以何者主治。何者当禁。如太阳证当汗。而与少阳合并。则禁汗。如阳明当下而太阳证未罢。则仍当汗而禁下。又如三阳合并。有少阳证在内。则汗下皆禁。若太少证俱罢。则仍可下之类也。然合病并病。

非三阳经诸证之外。更别有合并病也。其合并之义。即所以申明三阳传变之中。又有两经三经齐病。

非传非变者。更有一经病。并及他经亦病。遂至两经皆病者之分别也。总之中风伤寒。有一定之例。

一曰传经。乃以此传彼。彼病而此罢也。设有未罢。不可但治受传之经。如太阳未罢不可下。少阳未罢不可汗下之类也。二曰合病。乃两经三经一时并感。见证齐发也。三曰并病。乃一经受病。传入他经。而本经之证仍未罢。彼此皆病也。至若变证。非天然自感之病。皆误治失治所致。乃人事所召。

即坏病也。又不在定例中矣。夫伤寒论中之合并二义。自当各因其证治。分隶三阳条下。如当汗之并病。及用麻黄汤之合病。自当隶于太阳篇中。如用葛根汤。及葛根半夏汤之合病。当隶于太阳阳明篇中。用大承气。及白虎汤之合并病。当隶于阳明中篇。如用黄芩汤。及黄芩半夏生姜汤。至刺大椎。

刺肺俞肝俞。刺期门之合并病。当隶于少阳篇中为是。旧因王叔和编次之时。杂乱于三阳篇中。不使各归本属。而成氏注本。又不正其失。一任其颠倒错乱。以后注家。虽议论繁多。而绝不及此。致尚论另立一门。后之学人。遂疑为三阳诸证之外。又有合并二病。未免多歧之惑。今若仍散归诸篇。恐于丛杂之中。读者模糊阅过。未能专悉其义。故仍喻氏之旧而发明其意。庶令阅者专而易晓。与各归本篇无异矣。倘得其理爽然。又何求焉。

辨误方氏条辨云。合之为言相配偶也。轻重齐。多少等。谓之合。以阳明切近太阳。所以合也。

其说如此。岂少阳与太阳仅多阳明之一间。遂无合病邪。若是。则下文太阳与少阳之合病何来。喻氏遂因之而广其说云。两经之证。

各见一半。如日月之合璧。王者之合圭璧。界限中分。不偏多偏少。愚谓日月遥相对照。光满而为望。日月同处东北甲地。两相并合。全晦而为合朔。究未必中分各为一半也。至于圭璧。则有桓圭信圭躬圭谷璧蒲璧之不同。

谓之五瑞。九峰蔡氏云。古者天子锡诸侯以命圭。圭头斜锐。其冒下斜。刻大小长短广狭如之。诸侯来朝。

天子以刻处冒其圭头。察其同异。以辨其伪。故周礼天子执冒以朝诸侯。即周书顾命所谓上宗奉同冒者是也。

岂中分一半之谓乎。且二璧之形。圜而中虚。亦未必中分其半也。然合病之两经受邪。亦偏多偏少。故有麻黄承气黄芩白虎诸汤。偏于一经之治。并未中分其半。况更有三经合病者乎。窃未敢以为然也。至并病条下。方氏又云。并。犹合也。云彼此相兼合。而有轻重多寡之不同。谓之并。以少阳间阳明。去太阳远。故但兼并也。窃谓太阳行身之背。少阳行身之侧。阳明行身之前。何间之有。亦何远之有。岂有不能合。而但兼并之理耶。若果如是。则但当有太阳与少阳之并病。不当有太阳与少阳之合病矣。何合并皆有太少之条乎。喻氏又因兼并之说。而曰两经之症。连串为一。如索贯然。即兼并之义也。遂有秦并六国之喻。殊足惑乱人意。若曰如秦并六国。则六经病证。皆当并入一经矣。岂止两经兼并而已哉。嗟嗟。仲景之立法也何精。后人之注释也何晦。仲景之为后世虑也何深。后人之读其书也何浅。呜呼。道之不明也。有以夫。

合病证治第十五

太阳与阳明合病。喘而胸满者。不可下。麻黄汤主之。

太阳阳明合病者。谓太阳阳明两经皆有见证也。以两经见证之中。有喘而胸满之证。是太阳之表邪偏重于阳明也。岂方氏所谓轻重齐。多少等。及喻氏两经各见一半乎。夫喘者。肺邪盛满之所致也。寒邪入腠而肺主皮毛。皮毛为肺之合。肺脏受邪。故气满而喘也。所以伤寒首条。即曰头痛发热。身疼腰痛。恶风无汗而喘者。

麻黄汤主之。盖麻黄为辛散肺气之专药。杏仁为滑利肺气之要药。汤中惟桂枝为解散卫邪之太阳经药耳。仲景以手太阴药。治足太阳病者。皆以肺主皮毛故也。且胸为太阳之部位。脉要精微论云。背者。胸之府也。足太阳之经脉凡四行。皆在背而行于督脉之两旁。痹论云。卫气循皮肤之中。分肉之间。熏于肓膜。散于胸腹。营卫皆统于太阳。故胸属太阳。胸满者。太阳表邪未解。将入里而犹未入也。以阳明病而心下硬满者。尚不可攻。攻之遂利不止者死。况太阳阳明合病乎。此以太阳表症未罢。攻之恐邪陷变逆。故曰不可下。而以麻黄汤专发太阳之寒邪也。

此条当自太阳伤寒例中遗出。

太阳与阳明合病者。必自下利。葛根汤主之。

太阳阳明合病。虽与前条同义。然上条之邪在胸膈。犹未犯胃。此曰必下利。则邪已内侵而犯胃矣。盖以太阳之郁邪。既在营卫。而阳明之热邪。又盛于肌肉之间。两经之邪热并盛。不待全陷而热邪内逼。胃中之真气不守而必下利矣。然虽下利。而其邪犹在于表。未可责之于里。既非误下之后。胃气未虚。断不可以协热下利之法治之。当仍以两经之表证为急。故以葛根汤主之。盖以麻黄桂枝解太阳营卫之邪。加入葛根。以解散阳明肌肉之经邪。早解其表。即所以杜其入里之途也。

辨误尚论谓葛根汤。即桂枝汤加葛根。不用麻黄者是也。其说恐非。当云中风自汗者。用桂枝加葛根汤。

伤寒无汗者。用有麻黄之葛根汤。乃为活法。阳明篇首有汗出恶风者。太阳阳明中风也。故用桂枝加葛根汤。

无汗恶风者。太阳阳明伤寒也。故用葛根汤。葛根汤乃桂枝麻黄之合剂而加葛根者。桂枝加葛根汤乃桂枝全汤而加葛根者也。此但曰葛根汤。而不曰桂枝加葛根汤。岂非用麻黄者乎。然下文葛根加半夏汤已有麻黄。

此条之葛根汤。已不待言矣。况前有麻黄者。但称葛根汤。无麻黄者。即名之曰桂枝加葛根汤矣。又何庸辨乎。

太阳与阳明合病。不下利。但呕者。葛根加半夏汤主之。

如前太阳与阳明合病。不下利而但呕者。是郁热之表邪内攻。不下走而上逆也。呕则邪在胸中而犯胃口。

故于两经解表之葛根汤。加入辛温蠲饮之半夏。以滑利胸膈之邪也。

葛根加半夏汤方

葛根(四两)麻黄(三两去节)桂枝(二两)芍药(二两)甘草(二两)生姜(三两)大枣(十二枚)半夏(半斤)上八味。以水一斗。先煮葛根麻黄减二升。去白沫。内诸药。煮取三升。去滓。温服一升。覆取微似汗。

太阳与少阳合病。自下利者。与黄芩汤。若呕者。黄芩加半夏生姜汤。

太少两阳经之证。并见而为合病。太阳虽在表。而少阳逼处于里。已为半表半里。以两经之热邪内攻。

令胃中之水谷下奔。故自下利。当用黄芩撤其热。而以芍药敛其阴。甘草大枣。和中而缓其津液之下奔也。

若呕者。是邪不下走而上逆。邪在胃口。胸中气逆而为呕也。故加半夏之辛滑。生姜之辛散。为蠲饮治呕之专剂也。

黄芩汤方

黄芩(三两)芍药(二两)甘草(二两)大枣(十二枚)上四味。以水一斗。煮取三升。去滓。温服一升。日再。夜一服。若呕者。加半夏半升。生姜三两。

黄芩加半夏生姜汤(即附前方服法内)

阳明少阳合病。必下利。其脉不负者。顺也。负者。失也。互相克贼。名为负也。脉滑而数者。有宿食也。

当下之。宜大承气汤。

阳明者。胃土也。少阳者。肝胆木也。两经俱感。二经之证并见。热邪链接。逼近于里。里受外迫。土受木刑。胃土不守。水谷下奔。故必下利。而其脉不负者。为顺而无害。若负者。则为丧失之败证矣。所谓负者。

即胜负之负也。以木土克贼之证。而胃家之真气无损。则其脉虽或数或大。而其冲和浑浓之气仍在。是木虽克土而土不受伤。故为顺而无害。是谓有胃气者生也。若土受木克。胃土之气伤败。其脉或弦细劲急而悬绝。

或如新张弓弦。或如循刀刃。如按琴瑟。或右寸关弦细短促而不可按。或微细而结代之类。是中土已坏而呃忒。手足逆冷。青黄尘垢之色必现。为真气丧失之死证。所以谓之相克贼。名为负也。素问阴阳别论云。

脉有阴阳。凡阳有五。五五二十五阳。所谓阴者。真藏也。见则为败。败必死也。所谓阳者。胃脘之阳也。三阳在头。三阴在手。所谓一也。愚按经义。盖以胃脘之阳。

为二十五阳之主。其后天生和长养之气。皆由此出。谓之三阳在头者。言三阳经之胃脉。在结喉两旁各一寸半之动脉。名曰人迎。三阴经之胃脉。在右手鱼际后一寸之寸口脉。名曰气口。即手太阴肺脉也。故曰肺朝百脉。

经云。气口独为五脏主者。以胃为水谷之海。五脏六腑之大源。五味入口。藏于肠胃。以养五脏气。气口者。

脉之大会。五脏六腑之气。皆变现于气口也。此二脉者。皆同一胗候胃气之脉。故曰所谓一也。若存冲和浑浓之气。则为不负而顺。若无胃气冲和。即为真藏之脉而失矣。若其脉滑而数者。滑则有力而流利。乃胃实气旺之象。为顺而不负之脉。滑数则热邪盛于里。气食实于胃。故为有宿食停留。视其舌苔黄黑而浓。按其胃脘及绕脐硬痛者。是少阳阳明之经邪。皆归阳明之腑矣。故当下之。宜大承气汤。

三阳合病。脉浮大。上关上。但欲眠睡。目合则汗。

成氏以浮属太阳。大为阳明。其说虽是。而不知浮大之脉。但见于关上。盖指阳明脉浮大而言也。观下文见证。皆属阳明。即可知矣。更以关脉独候少阳之气而曰胆热则睡。岂右关亦候肝胆邪。其说尤未尽善。

素问脉要精微论云。附上。左外以候肝。内以候膈。右外以候胃。内以候脾。关上者。指关脉而言也。仲景辨脉篇中。称尺脉曰尺中。关脉曰关上。寸脉曰寸口。内经则但言尺中寸口而不言关。盖言尺泽曰尺中。

鱼际曰寸口。尺寸之中。则为上下之半。故谓之关。所以全部内经。但有尺脉寸口而不及关也。至平人气象论中。于尺寸则言之。而并不言关也。今言脉浮大而上关上者。谓关脉之浮大。上出关上也。然左肝虽候肝。而少阳胆经。乃肝之合也。故少阳受邪。浮大于左。右关候脾胃。故邪入阳明而右关浮大也。其不言左右而但言脉浮大上关上者。乃该左右而合言之。以见邪自太阳而来。与少阳热邪。阳明热邪。三经郁热之气并蒸。令人蒙昧昏冒。故但欲眠睡也。目合则汗者。即阳明中风条下所谓脉但浮者。必盗汗出之义也。此本阳明中风。故脉浮大。中风本阳浮阴弱。原多自汗。而目合则卫气内入。不能司其开阖。毛孔不闭。所以汗出也。此条三阳合病。在太阳则当汗解。在阳明又当攻下。

惟少阳受邪。汗之则谵语。下之则悸而惊。所以汗下皆禁。然三阳俱受邪。何以独重少阳而禁汗下乎。仲景云。

伤寒中风有柴胡证。但见一证便是。不必悉具。盖言若见少阳一证。即当以少阳为主故也。然则仲景不言治法。其终何以施治乎。曰浮大之脉独见于关上。且言眠睡。目合则汗。皆为阳明见证。是邪热独盛于阳明矣。

舍汗下和解之法。其惟下文之同治乎。

三阳合病。腹满身重。难以转侧。口不仁而面垢。谵语遗尿。发汗则谵语。下之则额上生汗。手足逆冷。若自汗者。白虎汤主之。

腹满身重。即阳明篇所谓其身必重。腹满而喘。及腹满痛之类也。难以转侧。口不仁而面垢者。灵枢经脉篇云。

足少阳之脉。是动则病口苦善太息。心胁痛。不能转侧。甚则面有微尘。身无膏泽。至真要大论阳明在泉及阳明司天。民病喜呕。呕有苦。善太息。心胁痛。不能转侧。甚则面有微尘。身无膏泽。至真要大论阳明在泉。

及阳明司天。民病喜呕。呕有苦。善太息。心胁痛。不能反侧。甚则嗌干面尘。身无膏泽。此皆阳明燥金司气。

少阳肝胆受邪之应也。然胃开窍于口。灵枢云。胃和则口能知五味矣。此所云口不仁。是亦阳明胃家之病也。谵语。

邪热在胃也。惟遗尿则邪在足太阳之里。热在下焦。故膀胱不摄而妄出也。以三阳合病而见证如此之剧。既有少阳并受之邪。汗下皆在所禁。

汗之则犯少阳之戒。故谵语。病至谵语遗尿。正气已自不守。若下之则胃阳丧失。而额上生汗矣。何也。

头为诸阳之所聚。而阳明行身之前。额则阳明之部位也。素问阳明脉解云。四肢者。诸阳之本也。太阴阳明论云。

四肢皆禀气于胃。误下而胃阳丧亡。致邪气入阴而手足厥冷。故汗下皆在所禁也。若虽见前三阳诸证而又自汗者。知太少之邪已减。独归并于阳明之里。即阳明篇首所谓身热汗自出。又所谓阳明病法多汗者是也。

邪热在里。既不须汗。又不堪下。故以白虎汤主之。

并病证治第十六

二阳并病。太阳初得病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因转属阳明。续自微汗出。不恶寒。若太阳病证不罢者。

不可下。下之为逆。如此可发小汗。设面色缘缘正赤者。阳气怫郁在表。当解之熏之。若发汗不彻。不足言。阳气怫郁不得越。当汗不汗。其人躁烦。不知痛处。乍在腹中。乍在四肢。按之不可得。其人短气。但坐以汗出不彻故也。更发汗则愈。何以知汗出不彻。以脉涩故知也。

二阳。太阳阳明也。并病者。谓太阳虽受邪。虽已传入阳明。而太阳仍未罢。两经俱病也。此条虽云二阳并病。其创法之意。盖示人以两经之邪。有偏盛于太阳者。治法亦当以太阳为主。未可轻治阳明也。自太阳初得病时。至汗出不恶寒句。是言太阳转入阳明之故。即传经之义也。乃一条之总义。自若太阳病证不罢者。

至可小发汗句。是汗不彻而太阳未罢之轻者。此段为客。面色缘缘正赤句至末。方是主。谓太阳之邪正盛而未解。

其初入阳明之邪。尚轻而可忽。当以太阳表证为主治也。意谓太阳初得病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其邪不得尽去。因而转为阳明。

邪既转属阳明。随即有自微汗出不恶寒之阳明见证。非若太阳证之身热恶寒无汗也。即阳明篇首之身热汗自出。

不恶寒反恶热之义也。若邪已转属阳明。而太阳病证尚有不罢者。是表证犹未尽除。邪气未归阳明之里。

胃邪未实。为不可下。下之为逆。如此等未尽之表邪。不过因汗出不彻耳。其邪去多留少。可小小发其汗。

邪当自解。设若病患之面色缘缘然正赤而浮现于面者。乃阳气为寒邪所闭。怫郁于表。当汗解之。或熏之取汗。

此虽同一汗出不彻之证。其留邪甚多。一如全未解散之太阳表邪。若前所谓发汗不彻。可小发汗之说。

又不足言矣。此因阳气怫郁。为寒邪所束。怫郁于皮肤腠理之间。不得发越。乃当汗不汗。致令人郁闷烦躁也。

不知痛处者。谓所受寒邪。若但在太阳之表。则如伤寒首条。有身疼腰痛骨节疼痛之证。其痛处自有定在。

此因寒邪虽在太阳。已曾转属阳明。而阳明之经已在肌肉之分。且腹中四肢。皆阳明胃经之所属也。是以素问太阴阳明论中。有四肢皆禀气于胃之语。阳明篇中。即有脉浮大而短气。腹都满之证。盖因太阳邪气初转阳明。

在经在腑。未有定所。故觉乍在腹中。乍在四肢。按之不可得。其人气短耳。即素问离合真邪论所谓此邪新客。

溶溶未有定处也。见证如此。虽太阳初转阳明。而太阳表证正盛。阳明不足论也。但坐以汗出不彻之故。更发其汗则愈矣。然何以知其汗出不彻乎。夫脉者。气血流行之动处也。寒伤营血。不得汗泄。阳气郁滞。血脉不快于流行则涩。此以脉涩。故知之也。

二阳并病。太阳证罢。但发潮热。手足汗出。大便难而谵语者。下之则愈。宜大承气汤。

太阳阳明并病。与上条同义。但上文则太阳证多而未解。虽有阳明证而犹未可下。当专以太阳主治而宜汗。此条则言太阳证已罢。但有潮热手足汗出。大便难而谵语等阳明胃实诸证。应以阳明为治而当下。皆示人以辨证施治之法也。

太阳与少阳并病。头项强痛。或眩冒。时如结胸。心下痞硬者。当刺大椎第一间。肺俞肝俞。慎不可发汗。

发汗则谵语。脉弦。五六日谵语不止。当刺期门。

头项强痛。太阳证也。眩冒。少阳肝胆病也。足少阳之脉。起于目锐。足厥阴之脉。上入颃颡。连目系。

邪热在少阳。肝胆脏腑相连。热邪在络。上侵目系。故眩冒也。或眩冒者。或时眩冒也。时如结胸者。时或如结胸之状。而实非结胸也。少阳之脉。下颊车。合缺盆以下胸中。邪在少阳。故时如结胸而心下痞硬也。况胸又属太阳者乎。邪在太阳则当汗。邪在少阳则禁汗。太阳与少阳并病。亦不可汗。既不可汗。则两经郁经之邪无可解之法。

故当刺大椎第一间。及肺俞肝俞。又叮咛之曰。慎不可发汗。发汗则谵语。与少阳篇禁例无异也。大椎者。背脊共二十一节。最上之第一节骨上。即百劳穴也。肺俞者。第三椎两旁各一寸半之二穴也。肝俞者。第九椎下两旁各一寸半之二穴也。刺大椎者。所以泄头项强痛之邪也。刺五分。留三呼。泻五吸。刺肺俞者。泄肺气以开皮毛也。

寒邪客于皮毛。皮毛者。肺之合也。然泄肺气而开皮毛。本当以麻黄汤发汗。乃为正治。因太少并病不可发汗。

故刺之以泄皮毛而代麻黄汤之汗也。可刺三分。留七呼。刺肝俞者。泻少阳之邪也。可刺三分。留六吸。凡此三刺。

皆可泄两经之气。解太少之邪者也。故邪在少阳。慎不可发汗。发汗则里虚邪陷而谵语矣。谵语则邪犯阳明。

脉当洪大而不弦。弦者。少阳肝胆之邪也。脉弦而五六日谵语不止。是木邪盛而未欲解也。故当刺肝经之募穴期门。以泄其邪。所谓随其实而泻之也。

辨误条辨不知胸属太阳。及少阳之脉亦下胸中。而以胸为阳明部分。固谬。又疑云肝与胆合。

刺肝俞以泻少阳。肺与膀胱。非合也。以肺主气。故刺之以通膀胱之气化欤。不知太阳之表邪在外。膀胱之气化在里。通其在里之气化。岂能即解在外之表邪。其说更谬。尚论不加揆度。遂取其论以为说。云膀胱不与肺合。然肺主气。刺肺俞以通其气。斯膀胱之气化行而邪自不能留矣。呜呼。以智者而亦蹈前人之辙迹。其亦以盲引盲之谓乎。嘻。

太阳少阳并病。心下硬。颈项强而眩者。当刺大椎肺俞肝俞。慎勿下之。

此即上文之证治也。以上文但言不可发汗。而未言不可下。故此条又重申不可下之禁也。

太阳少阳并病而反下之。成结胸心下硬。下利不止。水浆不下。其人心烦。

上文所谓时如结胸。乃其本证。非误下之变。故不过时常如结胸之状。而心下痞硬。乃似结胸而非结胸也。

此因太少两经并病。皆不可下。以不可下者而反下之。遂成结胸心下硬。又因误下之虚。中气不守而下利不止。

邪陷胸中而水浆不下矣。其人心烦者。误下之后。阳邪陷膈。故作虚烦也。然其证已剧。而仲景不立治法。致方氏疑为脱简。而尚论云。并病即不误下。已如结胸心下痞硬矣。况误下乎。比太阳误下之结胸。殆有甚焉。

且其人心烦。似不了之语。以太阳经结胸证悉具。烦躁者亦死。意者此谓其人心烦者死乎。愚恐未必尽皆死证也。

夫三阳经之烦证不一。皆非死证。惟烦躁并见者为重耳。以烦属阳而躁属阴也。所以三阴之手足厥而烦躁者多死。

而三阳篇中。如汗不出而烦躁者。为邪气不得外泄之表实。故用大青龙汤之汗剂。如发汗若下之。病仍不解而烦躁者。为阳虚阴盛之里虚证。故以茯苓四逆汤温之。唯结胸证悉具而烦躁者死。盖以太阳误下。邪已陷入而为结胸。且诸证悉具。烦躁则阴极阳亡。所以死也。此虽亦以反下而成结胸。其人虽心烦而未躁。或有治法。未可知也。当于仲景诸烦证中。约略寻讨其活法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