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肢部:

肩至肘,长一尺七寸。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臂之中节曰肘。)

腕至中指本节,长四寸。(臂掌之交曰腕。)

本节至末,长四寸半。(指之后节曰本节。)

膝以下至外踝,长一尺六寸。

膝腘以下至跗属,长一尺六寸。(腘,腿湾也,跗足面也。膝在前,腘在后。

跗属者,凡两踝前后胫掌所交之处,皆为跗之属也。)

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

外踝以下至地,长一寸。足长一尺二寸,广四寸半。

按:

骨度乃『灵枢经·骨度篇』文所论之长短,皆数也。

然骨之大者太过,小不及,此亦但言其则耳。

至于周身手足折量之法,掌用前中指同身寸去为是(见图二十四、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