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谨守病机,辨证不尚分型。

陆氏认为,眼科疾病的治疗,也应“治病必求于本”,要求“审证病因,辨证施治”。但要有“证”有“病”,有按证立方,也有一病专方。但决不可“对号入座”。陆氏治病必定要探索机理,根据疾病发展的病理过程及病人特定病情、脏腑、气血、痰湿情况而作出诊断立法。如角膜炎是分型很复杂的疾病,极不易掌握,而陆氏则抓住角膜炎是由外邪所引起而逐步入里这一线索,进行辨证治疗,将病分为三个阶段,从而以简驭繁。又如“静脉周围炎”眼内出血病,则抓住发病者多为青年男性,相火过旺的特点,认为该病的发病因素与相火有关,不管临床证候多复杂,治疗只需从养阴液,清相火着手。特拟了“减味阿胶汤”为该病专方,在病情的各个阶段均以此方为基础加减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