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月周天法(旧经)

置周天三百六十五日二十五分,以二十七日除之,每日得一十三度,余有一十四度二十五分。

以约法相减,(以二十七减十四度二十五分。)得七十五停,相减停也。三次相减停,以七十五为法,先除母二十七日,乃二千七百也。除之得母,(三十六为母也。)以七十五除子一十四度二十五分,得一十九也,故三十六分度之一十九。一日一十三度三十六分度之一十九,二日二十七度三十六分之二,三日四十度三十六分度之二十一,四日五十四度三十六分度之四,五日六十七度三十六分度之二十三,六日八十一度三十六分度之六,七日九十四度三十六分度之二十五。

直候加至二十七日,乃得三百六十五度三十六分度之九也,故二十七日合周天三百六十五日四分度之一也。度之一者,乃一百刻中得二十五,四个二十五也,乃百刻也。共合之今法,以三十六分为母,以合三百六十五度三十六分度之九,故四个九,亦三十六也,合四分度之一也。

(新添)当六岁也,自余岁外之法。别有三百五十四日,而为一岁,通少一十一日五十五刻,乃积气余而盈闰也。凡闰之月,无中气,皆是前后三辰之分也,乃天度之数也。其象应期而有圆缺者,月象非有缺也。然月为太阴,水之精也,日象太阳,火之精也,日月相见,则为明字,乃天之道也。火为阳明之于外,水为阴明之于内,以火大彰,以水鉴形,而可形之也。目之见也,同其太阳,照而象方见也。日光不能照者,其象不彰而缺也,以视其象,而可狂也。故上弦月南,则日乃西见而下之半也,下弦月南,则日乃东见而上之半也,望则日月相对,是故圆明,晦则同宫,是故视之不见矣。又如,冰虽莹,夜悬暗室,非火炳明,而岂鲜见其形矣。是知冰虽内明,非明曜而形无所见,月虽中朗,非日辉其象不能彰。是故月本无缺,盖因日月行之迟速不等,而故有盈亏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