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定供应渠道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采购药品必须从主渠道即当地国营药品经营部门,这是理顺管理程序、避免流通过程混乱的重要一环。

由于厂商在推销产品过程中掺杂了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了选择上的难度。药管会主任或副主任接到申请单后,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与常识,以及法令和制度要求,决定是否批准,如不批准,由秘书通知申请科室科主任或申请医生。如有批准倾向,应会同工库选择供货渠道,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医生在申请单上填的厂家或供货单位仅供参考。同样品种有不同厂家者,录选高质量的名优产品;同一产品数家可供货者,应择取信誉度高,进价更优者。

(二)此药属餐地来推销者,使其向本地公司挂钩,不轻易接受直销,只有厂家在本地设有办事处,且估计用量可观时,可少量试销,以利对药品质量的考察和便于接受药政部门的法令监督。

(三)对于持名片和复印件之类的皮包商,不论是自荐还是熟人或名人介绍来的,都应该有礼节的断然否决。

(四)对于随身携带了该产品,甚至为该药的申请医生亲自陪来的客商,为避免尴尬的局面可找个理由作事后约见,再按原则介绍到本市公司挂钩,果断的停止业务洽谈。

(五)对于新公司代理人或经销人,将自己的产品先做了临床医生的工作,然后来药管会巧弄簧舌,则应该对该企业做认真的认证审件工作。三证(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商登记证)不仅要齐全,而且内容要一致,明示有药品批发权,对用词含混,如经营方式栏有:销售、准销、进口业务……等均不予确认。外地企业还必须得到本地药政部门的准销证件,否则可断然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