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卫生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社会主义国家。全国除汉族以外,还有蒙、回、藏、维吾尔、苗、壮、布依、朝鲜、满等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1亿600余万。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五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等省都是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方;全国90%以上的县、市都有两个以上民族的人共同居住。

在伟大祖国悠久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都做出过自己的贡献。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也是维护各民族的共同利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重大问题。少数民族卫生事业,既是中国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又是体现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1949年以来,党和政府为发展各少数民族卫生事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据统计,截止1994年底,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卫生机构由1949年的361个发展到30545个;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由1949年的3531人发展到553770人。如今,五个自治区和几个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都建立了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和医学院。从地(市、州、盟)到各县(旗)基本上都有县医院、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站(院、所)。还建立了一大批大、中专医学教育、科学研究、药品检验、专科疾病防治、边境口岸检疫等机构和民族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大部分农村、牧区都建立了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所、室、点),培训了大批乡村医生、卫生员(保健员)和接生员。

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疾病防治工作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早在五十年代末,鼠疫、性病、回归热等传染病曾被基本消灭,基本控制了疟疾的大面积流行。六十年代初,天花即已绝迹,其他疾病也显著减少。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面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所有这些,都深得各少数民族乃至国外边民的称赞与欢迎。

新中国成立前,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长期处于滞后状态,各族人民在“三座大山”(即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残酷压迫下,生活十分贫苦,缺医少药,过着疾病丛生、贫病交加的悲惨生活。因此,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卫生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给予了特殊的关注。1951年8月,卫生部召开了全国民族卫生工作会议,确定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建立卫生机构,配备并培养少数民族卫生专业技术干部,根据地区及疾病的实际情况,实行收费、减费或免费的医疗政策。为迅速开展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政府动员和组织了一大批卫生人员到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工作。国家每年除拨给正常的卫生事业经费外,还另拨给卫生事业补助费。到1965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机构增加到25306个,为建国初361个的70倍,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增加到156889人,为五十年代初3531人的44倍。

“文化大革命”给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造成很大的破坏,许多地方又出现缺医少药,疾病回升,封建迷信抬头等情况,少数民族卫生事业和人民健康遭到很大损失。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拨乱反正,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卫生工作方针,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医学人才、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经济发达省、市对口支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建设的文件,因此,推动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综观我国少数民族卫生事业四十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中央有关部、委密切配合,经济发达省、市的大力相助,依靠各族人民的亲密团结和共同努力,逐步发展起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各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要的实际出发,在培养卫生人才,加强防病保健工作,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巩固和加强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为加速培养少数民族卫生人才,壮大了少数民族地区的专业卫生队伍,国家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开办民族班,发展大、中专和职业教育,还委托卫生部直属的北京医学院、北京中医学院、上海第一医学院、中山医学院、四川医学院五所重点医学院(现均改为医科大学)培养少数民族高级医学人才。

开展内地和沿海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卫生事业建设的对口支援。如: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天津支援甘肃,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西藏等。

通过以上这些措施,对于缓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技术人才紧缺的矛盾,取得明显的效果。据统计,到1994年底,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由1985年的423733人,发展到553770人,10年间增加了13万多人。全国支援西藏的成效更为显著。自1984年以来,按照对口支援的分工,全国14个省、市和卫生部所属高等医学院校等,组派73批医疗队共787人到西藏工作,重点支援自治区和地、市两级卫生机构。在卫生管理、临床、预防、保健、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中进行传帮带。此外,还接受了大批的西藏进修生和代培医学生,为西藏培养了一批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

随着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少数民族地区进一步加强了预防保健工作。卫生部对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设备缺乏等情况,在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了特殊支持和照顾,尽力保证开展计划免疫工作的需要,以提高免疫接种率。内蒙古自治区1987年的调查,儿童建卡率达到98.04%;四种疫苗接种率分别为94.97%、87.84%、79.29%和44.19%,各种相应传染病发病率显著下降。西藏日喀则地区城市四周复盖率达80.66%,农牧区达78.68%,1993年全区传染病总发病率比1985年下降了96.8%,病死率下降了97.4%。对甲状腺肿、大骨节病、氟中毒、克山病、布氏杆菌病的防治,各省、区加强科学研究和防治工作,不少地区已达到国家控制的标准。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了检查治疗妇女儿童多发病工作,对孕产妇和婴幼儿的科学化、系统化管理,促进了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

九十年代初对9个省、区少数民族地区整体健康状况的调查和人口普查报显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情况已逐步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转变,人口素质正在不断提高,人口平均期望寿命由1949年前的30岁、40岁提高到现在的60岁以上。

随着民族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有关各省、自治区普遍开展了抢救、振兴民族医药的工作。首先在内蒙古、西藏和新疆建设民族医药人才培训基地,同时办好各种民族医师班和进修班,有条件的则办职工中专或专修科,并继续采取带徒等形式,加速人才培养。到1994年底,全国已有民族医院121所,床位4400多张,民族医药技术人员2460余人。在西藏、内蒙古、新疆、云南、辽宁、吉林、广西等省,还相继建立了一批民族医药科研机构,有些项目已获得卫生部、省级科技成果奖,并扩大了民族医药在国际上的影响。英、美、德等国还引进藏医藏药,邀请藏医专家出访讲学。

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不断加强。在加强乡镇卫生院、卫生防疫站,如:妇幼保健站建设的同时,民族地区的基层卫生组织得到恢复,并出现多种形式办医的局面。新疆各地积极整顿建设村卫生室,人员、房屋、设备三项建设基本得到落实,使大部分村卫生室得以恢复和重建。该区1994年统计,在16个初级卫生保健试点县中,村卫生室的覆盖率已达84.95%,全面实行合作医疗的村有2968个,占总村数的36.24%,高于全国水平。新疆和内蒙古自治区还分别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医疗点,基本上做到了农村牧区有医有药,能防能治,为进一步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发展民族地区卫生工作,必须贯彻民族政策和卫生工作方针,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予以特殊照顾,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多予支持,以保证各少数民族的卫生医疗保健状况不断得到改善,从而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加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40多年来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证明,这是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根本保证。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处于卫生资源匮乏,不适应保护人民健康,防病治病,发展生产的需要。党和政府除组织经济发达地区予以支援外,必须着力加强民族地区的卫生建设,而关键又在于培养本民族的医药卫生人才,壮大卫生人才资源,为发展卫生事业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是加速民族卫生事业的基本条件。重视振兴与发展民族传统医药遗产,是我国卫生工作方针的要求。在重视发挥现代医学、中医中药在保护人民健康的作用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使之为共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