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制度

(一)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自1951年起,先后在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前者是解决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医疗保健问题,后者则是对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两者的享受范围和人数都逐渐扩大、增多,截止1992年底,享受劳保医疗的人数达到14431万人(不包括其直系亲属5000万人);享受公疗的人数达2900万人(含大学生204万人)劳保医疗的资金来源是由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支付,按工资总额的5.5%提取,实际超过这个百分比;公费医疗的资金则是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据1992年资料,劳保医疗费高达314亿元人民币,人均开支218元;公费医疗支出58.3亿人民币,年人均支出203元。

我国现行的职工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制度,对保障职工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严重缺陷,主要是:

缺乏有效的费用制约机制,职工医疗费增长过快,除了保障人数增加,职工老龄化,慢性病增加,药品、器材等涨价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客观因素之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医疗制度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和享受医疗服务的职工,都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因而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浪费严重。

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医疗经费来源不稳定,拨付的预算和劳保医疗提取的比例,离实际开支,差额很大,尤其部分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所在的职工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面窄,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也增加了企业的社会负担。这种医疗制度不仅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本身也难以运转下去,因此,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乃是势在必行。

近几年,有的地方采取不同形式,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障要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新制度;社会保障的水平要以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上述全会决定精神,国务院有关部门草拟了关于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意见,并决定先在江西九江和江苏镇江两个中等城市进行试点,探索经验,而后再逐步推广。

(二)合作医疗制度

合作医疗制度(亦称集体保健医疗制度)是伴随着农业合作化,由群众创办、民办公助、互助共济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早在1955年,卫生部就已肯定推广。1959年11月,卫生部在山西秸山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会后向党中央的报告,再次提出了实行集体保健制度的意见,党中央批准了卫生部的报告。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了国家逐步发展合作医疗的条文。但是,推行合作医疗的进程中,却历经曲折,大起大落。在农村人民公社化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合作医疗曾经一哄而起搞所谓“一片红”等“左”的做法,既违反了自愿原则,又损坏合作医疗的声誉,很快就夭折了。

九十年代初,随着农村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合作医疗没有及时进行改革和完善跌入了低谷,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据1989年资料,全国行政村实行合作医疗的只有4.8%。合作医疗的“滑坡”是多种因素造成的,而关键在于卫生部门有些领导人认为合作医疗是“左”的产物,不适合现阶段的经济基础,与农村经济改革后的体制不适应,于是在言论上和政策上持怀疑或否定的态度,不予支持。应当指出,合作医疗在其成长过程中受到了“左”的影响,但是,这个制度早已存在,不是“左”的路线产物,也不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合作医疗的解体使不少地方的农民再次出现看病难,一些原来已被消灭或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再度发生甚至流行,庸医、卖假药者以及各种封建迷信乘虚而入,农民负担明显加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屡屡出现。这种情况实际上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鉴于上述情况和历史经验,第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报告》和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都重申,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合作医疗又逐渐呈现上升的趋势,1994年底全国行政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约为15%。中国农村的情况很复杂,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不能千片一律,要因地制宜、探索经验,使之日臻完美,并扩大实施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