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职业病的诊断是一项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劳保待遇,既关系到患者的健康与福利,也涉及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故在诊断上有别于一般疾病,需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机构诊断。为了防止误诊、漏诊,在诊断上需采取以当地为主和以防治机构或职业病诊断组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同时需将以下几方面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1.职业史 职业史是了解职业病是否有可能发生的重要依据之一。职业史可作为正确诊断的依据;找到已存在的疾病并进一步弄清它是否与职业有关;了解工作环境中是否存在职业有害因素。职业史内容包括:①详细描述该职工自参加工作起全部职业的工种和工龄;②工作时接触有害因素情况。同一工厂,往往有很多工种,每工种接触有害因素又可以很不相同,因此要了解具体因素及其接触水平;③症状出现的时间,如噪声性耳聋往往在噪声环境中工作十多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发生,在耳聋前有一听觉适应,进而发生听觉疲劳的过程;吸入水溶低的光气中毒常有一个无症期,到出现症状时病情已很严重。时间和症状可以提供诊断的依据,但两者无联系,也不轻易排除其间的关系;④同工种其他工人患病情况。如有,可以佐证;如无,也不能轻易排除。门诊只是提供线索,根据这一线索,应进行现场调查;⑤非职业性接触和其他生活情况。如家庭使用农药、有机溶剂;吸烟;服药史;居住区空气和水的污染等。

2.病史 如疑及职业有害因素引起机体损害应详细询问在接触某职业有害因素后引起的症状及其发生发展和目前情况,从中分析判断这些症状与职业接触的关系。

3.体格检查 除一般常规检查外,应重点注意和检查一些与接触职业有害因素有关的项目。

4.实验室检查 除一般检查外,可根据有害因素作用特点,进行特殊检查,如接触四氯化碳的工人,应检查肝功能,接触苯的工人,应检查血常规等。

5.生产环境调查 通过调查,可以确定存在哪些职业有害因素,有害因素种类和特点,包括生产流程、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接触方式、浓度、时间、毒物的入体途径及防护设备等情况。

为了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以便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1989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又颁发了新的《职业病报告办法》,《办法》中规定:(1)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诊断单位或职业病诊断组,负责慢性职业病的报告工作。做出慢性职业病诊断后(包括尘肺患者升级诊断)即应填写《职业病报告卡》(表4-1)或《尘肺病例报告卡》,在15天内报至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2)急性职业病由最初诊断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3)遇有急性职业中毒同时发生3名死亡或急性职业炭疽1人以上时,接诊医疗机构实行紧急报告制度,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同时发出报告卡。(4)卫生监督机构接到2、3两项报告后,要立即赴现场调查,填写《职业中毒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并会同各有关部门,如劳动、工会组织、工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分析发生原因,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也应将本地区的各种“职业病季报表”、“尘肺年报表”等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表4-1某市职业病报告卡

门诊号

卡片编号 住院号

姓名——性别年龄
工种专业工龄总工龄
发病车间或地点厂矿名主管部门
厂址电话
发病日期
诊断日期
诊断单位

报告范围及诊断
职业病种类 病 名
确诊 疑似
1.急性中毒
2.慢性中毒
3.物理因素职业病
患者现在情况:1.照常工作2.休息3.住院4.死亡 4.职业性传染病
5.职业性眼病
病因及处理摘要: 6.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7.职业性皮肤病
8.其他职业病
更正报告病名

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