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

1991年,我国卫生厅局长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卫生发展与改革纲要》,提出:要把卫生工作纳入社会大系统,加强各级政府对卫生工作的领导,促进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为领导并推动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县、乡应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建立及健全初级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各县(乡)应成立以县(乡)长或分管县(乡)长为主任,卫生、环保、文教、财政、农业、水利、工商、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县(乡)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统一领导,推动、组织和协调本县(乡)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